人才培养

西安交通大学“百千万卓越工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4日 17:24 浏览量:

院处发文


西交研202258


西安交通大学“百千万卓越工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培养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创新型工程领军人才,落实《西安交通大学“百千万卓越工程人才培养”计划》(西交研〔2022〕13号)(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招生

第一条 学校批准立项的“百千万工程”计划项目按校级专项招生。国家设立的相关工程领域的重要人才培养专项任务(以下简称“国家专项”)纳入“百千万工程”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条 以项目依托学院为单位开展招生选拔工作,立项项目、企业导师与学科导师共同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简章和目录。招生计划按照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形成的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执行,国家专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经相关负责单位形成分配方案后报研究生院执行。

第三条 学院和合作单位共同制定选拔方案,确定生源范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录取办法等,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执行。合作单位应选派专家(含企业导师)全程参加研究生招生选拔,共同确定录取名单。进入“百千万工程”计划项目的硕士研究生均采取硕博贯通方式进行培养,通过资格考核进入工程博士阶段,未通过资格考核按工程硕士培养。非贯通培养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可通过普通招考方式进入工程博士培养阶段,普通招考重点考察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工程实践水平。

第四条 “百千万工程”计划所招收研究生计入学科导师招生名额。试行期间,学科导师因招收“百千万工程”计划,其年度招生人数限额可突破1名,在学人数限额可突破1名,其他情况另行审批;企业导师年度招收研究生不超过2名,其中博士生不超过1名。研究生院可根据当年专项规模、培养质量及奖助金配套情况适度调整“百千万工程”计划导师的招生限额和在学人数限额。

第五条 录取为“百千万工程”计划项目的研究生进行单独标识,且须与学院(部、中心)、学科导师、企业导师签订四方培养协议。

培养

第六条 “百千万工程”计划项目培养方案包括硕博贯通式培养方案和普通招考工程博士培养方案两类。培养方案由学院联合合作单位按工程硕士、博士类别下所设的领域进行制定,可以体现具体项目的特点,须满足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国家专项的培养方案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国家对于人才培养的专项要求。

第七条 课程设置包括学位课和选修课。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选修课包括实践性必选课程和其他任选课程。公共学位课为教育部规定的必修学位课程,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专业学位课为本专业类别或领域核心知识内容;实践性必选课程为培养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和课题研发中所需的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的课程;其他任选课程为培养专业知识技能需选择修习的课程。

第八条 硕博贯通式培养方案课程学习不少于26学分。具体学分要求如下:硕士阶段课程学习不少于24学分,其中,公共课程不少于7学分(政治理论课3学分、工程伦理2学分、外语2学分),专业学位课不少于8学分、选修课程不少于9学分(实践性必选课程不少于4学分);选修课程包括不少于1门人文素养、经济、管理、法律等学科的课程。博士阶段应完成2学分政治理论课程。

第九条 普通招考工程博士培养方案课程学习不少于10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6学分,实践类选修课程不少于2学分,可根据培养目标和实际工作需要,选修人文素养及工程管理等学科课程。

第十条 硕博贯通式和普通招考工程博士培养方案必修环节至少18学分,须包括学术活动(讲座)(博)2学分,开题报告(博)2学分,中期考核(博)6学分,专业实践(博)8学分。

第十一条 硕博贯通方式培养申请(分流)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须修完硕博贯通培养方案硕士阶段全部课程学分和必修环节13学分,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硕)1学分,中期考核(硕)3学分,学术活动(讲座)(硕)1学分,专业实践(硕)8学分。其它环节可个性化按需设置。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应有效支撑人才培养目标,注重科学基础、工程能力、系统思维和人文精神的交叉融合,包括设计思维、项目管理、工程哲学、创新创业等方面综合素质类、学科交叉类、产教融合类课程。采用研讨式、翻转式、采集式学习等个性化教学方式的课程不少于1门。课程教材由校内教师、企业专家共同推荐。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应深度参与讲座、授课、实践等相关培养环节。硕博贯通课程设置中合作建设并开设的课程不少于两门,普通招考工程博士课程设置中合作建设并开设的课程不少于一门。合作单位应承担不低于20学时的课程或讲座。合作单位专家授课要求须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授课资格需经学院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四条 专业实践须在校外的项目合作单位进行。企业导师根据培养方向和企业一线的实际工程问题确定实践选题、指定实践岗位、明确实践内容、制定实践计划和考核标准。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定期联合对研究生实践进行过程指导、效果评价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两年,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研究生做好专业实践过程记录,完成实践后撰写总结报告,经合作单位初审后提交所在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可获得环节学分。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根据自身工作岗位任务,由学院予以认定专业实践环节学分。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由现代产业学院会同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报告材料应通过双导师审定,评审专家组中来自合作企业的导师不少于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两位。开题报告重点考察论文选题是否来源于合作单位委托或创新联合体的项目,是否将产教协同攻关的关键问题作为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由现代产业学院会同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材料应通过双导师审定,评审专家组中来自合作企业的导师不少于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两位。中期考核重点考察论文进展是否根据选题按期保质推进,校企双方导师对学位论文的指导情况,研究生专业知识掌握情况、业务表现和综合能力情况等。

导师

第十八条 “百千万工程”计划实行双导师制,学校人员担任学科导师,企(事)业单位人员担任企业导师,二者同为主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学科导师依据学校已有制度管理,企业导师参照校内导师要求管理。

第十九条 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

(一)学科导师在满足校内导师条件的基础上,需承担合作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或与企业共同承担国家重点项目。

(二)企业导师需满足:

1.政治方向正确,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国奉献、诚实守信、崇尚科学、学风严谨、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恪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

2.具有高级职称,或被该领域同行高度认可的技术专家,或具有战略思维的管理专家。具有副高职称或认定为同等水平时可申请专业型硕士导师资格,具有正高职称或认定为同等水平时可申请专业型博士导师资格;

3.主持或管理重大研发项目;

4.积极投身人才培养工作,确保时间投入,能稳定持续指导研究生。对于参与学校本研课程授课的企业专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截至“百千万工程”计划申请当年的9月1日,距离所在单位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

(三)招生资格

1.学科导师的招生资格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和导师资格认定在年度项目立项时一并进行。对批准招生的企业导师由研究生院制发聘书。

第二十条 学科导师、企业导师对共同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培养过程、学位论文质量以及学术道德与规范等方面负有首要责任。所有导师均应履行《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西安交通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岗位职责要求。

(一)学科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知识体系的构建和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除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导师职责外,应做到:

1.处理好研究生的校内日常事宜。原则上每周指导学生一次。

2.主动建立日常协作交流机制。每周主动与企业导师联系一次,研究生组会例会邀请企业导师共同参加,每学期与企业导师共同组织、现场参与线下学业总结一次。

3.主动深入合作单位技术研发与科学研究,定期与企业导师共同开展实践交流。

(二)企业导师主要负责培养研究生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能力和工程技术研究能力。

1. 受企业委派常驻学校的企业导师,应做到:

1)服从对口学院对导师的日常管理,掌握并执行学校和学院的研究生培养政策,积极参加各类导师活动。

2)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专业实践平台及必要的科研条件。学生实践期间,深入实践基地指导每月一次。

2.采用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指导研究生的企业导师,应做到:

1)每周主动与学科导师至少一次线上联系。

2)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两次科研问题研讨。

3)研究生在合作单位实践期间,企业导师每周至少见面指导一次,对研究生的实践与创新培养情况做好记录,并进行监督检查。

3. 在企业对学校派送的研究生进行指导的企业导师,应做到:

1)为选派至企业培养的研究生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2)日常面授时间每月不低于30小时,每月至少与学科导师联系一次。根据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结合企业培养过程中的表现,对其实践能力如实评价记录、反馈学科导师。

第二十一条 导师享有招生参与权、推荐建议权、成果署名权等权利。

(一)招生参与权。学科导师与企业导师可根据共同科研方向、研究经费情况,提出年度招生申请,并参与研究生的选拔录取。

(二)推荐建议权。对研究生各类评定、论文评优申报等事宜,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具有推荐权。对存在学业困难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学校、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对我校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成果署名权。经学科导师与企业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享有署名权。

第二十二条 当两位导师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出现学术分歧,由所在学院和合作单位进行沟通,沟通无果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合作单位对在研究生培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科导师、企业导师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科导师、企业导师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求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院和合作单位共同制订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学位论文须在企业导师和学科导师的共同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具备相应的技术要求和充足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论文的选题应来源于合作单位委托或创新联合体的项目,鼓励将成果转化、成果孵化作为研究生课题。

1.工程硕士论文选题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或研究课题,可以是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等,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先进性、实用性。

2.工程博士论文选题应来自相关工程领域的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并具有重要的工程应用价值。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内容应与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可以是工程新技术研究、重大工程设计、新产品或新装置研制等。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应做出创造性成果。成果应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并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位论文评价应考虑学术水平、技术创新水平与社会经济效益,并着重评价其创新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授予按照《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西交研〔2020〕127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人组成,来自合作企业的专家不少于2人,合作企业以外的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各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审批和学位授予审议原则上由学科导师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属于多学科交叉的可由学科导师申请,经学院分委员会同意后,由现代产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审议。

第二十八条 在企业导师和学科导师共同指导下,研究生取得的科研、实践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可实行双署名制,其中学位论文第一完成单位须为西安交通大学,其他成果由双方协商约定,按协议执行。用于申请学位的创造性成果第一单位署名应为西安交通大学。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需更换导师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仅限同一个工程领域内更换学科导师,同一个合作单位内更换企业导师。

第三十条 研究生需中途退出本项目时,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均需签署意见,经学科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退出项目后,按普通工程硕士或工程博士对待。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博士中期考核或因其他原因需停止按工程博士培养而转回工程硕士培养的,需在一年之内完成硕士培养要求,申请硕士毕业和学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到合作单位培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按期返校。在合作单位培养期间,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守当地社会、安全管理规定,由合作单位协助学校和学院进行日常管理,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党团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由学校承担,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承担。全日制工程博士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承担,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包括基本津贴、奖励津贴和博士津贴等)均由导师承担。导师承担的奖助金在学校研学期间由学科导师负责,在企业实践期间由企业导师负责。鼓励合作单位设立人才培养专项奖学金,具体发放办法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合作单位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业,并就定向培养和就业去向等有关事项进行事先约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配备兼职辅导员,建立学科导师、企业导师、辅导员常态化沟通机制,就研究生思想、学业、生活、情感等方面充分沟通,形成协同育人机制。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设立教改项目对“百千万工程”计划进行专项支持,探索建立工程教育评价标准,支持双导师团队、培养方案、课程与教材、主题案例、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提升举措等方面的改革探索,形成可供推广的示范样板。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院联合现代产业学院对培养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不符合学校“百千万工程”计划要求的学院、合作单位和双导师限期整改,研究生院视情况暂停学院此类项目的申报权,并扣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第三十八条 学院每学期通过导师自评、研究生测评、学院审核等环节对双导师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学院每学年对本年度的优秀双导师进行表彰,邀请企业导师交流心得,分享经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需的培养平台和培养费用,由学院与合作单位协商,签订协议,按协议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奖助、学籍、思政管理和质量要求等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校内其它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文件为准。